关宏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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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宏静律师代理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法院全面支持原告诉请,认定保险公司不得以未告知的修订条款拒赔

发布者:关宏静律师 时间:2026年09月11日 5人看过 举报

2026-09-11

律师观点分析

关宏静律师代理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法院全面支持原告诉请,认定保险公司不得以未告知的修订条款拒赔

  案件领域: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代理阶段:一审(原告方)

 

  一、案件背景与争议焦点

 

  原告连续多年投保被告销售的“A”百万医疗保险。在保险期间内,原告因病住院治疗,确诊恶性肿瘤,产生大额医疗费用。原告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以部分费用不属于赔付范围、住院不足24小时等理由拒赔剩余款项。争议焦点集中于:

 

  保险条款变更的效力:保险公司在续保时单方修订条款,增设住院时长限制、外购药免责、护理费及膳食费限赔等内容,但未向投保人送达新版条款或进行提示说明,该等条款是否对投保人发生效力;

 

  销售宣传与格式条款冲突时的解释规则:销售人员投保时宣传保障包含自费药、外购药、护理费、膳食费且无24小时住院门槛,宣传内容与修订后的格式条款不一致时,应以何者为准;

 

  保险代理人责任:销售代理公司是否应就理赔争议承担连带责任。

 

  二、关宏静律师核心工作与作用

 

  锁定保险人责任,精准厘清合同主体

 

  关律师明确指出,保险合同承保主体为财产保险公司,销售代理公司仅为代理人,依法不承担理赔义务。通过法律依据与合同约定双重论证,成功将责任集中于实际承保方,避免责任主体分散带来的诉讼风险。

 

  构建“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的核心抗辩

 

  针对保险公司依据修订后条款拒赔的主张,关律师系统梳理了历年投保记录、续保流程、电子投保操作界面等证据,证明保险公司在续保过程中未向投保人送达新版条款,亦未就新增的免责、限赔条款进行任何形式的提示与明确说明。

 

  援引《保险法》第十七条及司法解释,主张该等条款对投保人不发生效力,从根本上瓦解了保险公司的拒赔依据。

 

  运用“有利于被保险人解释”原则,强化宣传承诺的约束力

 

  关律师将销售人员的微信宣传内容作为重要证据提交,主张宣传内容构成保险合同组成部分;当格式条款与宣传承诺冲突时,依据《保险法》第三十条,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该主张获得法院采纳,法院认定保险公司不得以投保人未知晓的修订条款限制赔付范围。

 

  逐项核定损失,确保护理费、伙食补助费纳入赔付

 

  关律师结合住院病历、医嘱护理级别、费用清单等证据,主张护理费与伙食补助费属于合理且必要的治疗支出,且未超出法律规定限额。

 

  法院最终全额支持原告关于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的诉讼请求。

 

  有效应对“住院不足24小时”抗辩

 

  针对保险公司主张的部分住院不满足“连续24小时”条件,关律师结合病历记录证明短期住院系规范化日间诊疗(化疗、检查等),并非“挂床”或非必要住院,法院据此认定保险公司抗辩不成立。

 

  三、裁判结果

 

  法院全面采纳关宏静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

 

  被告财产保险公司给付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合计143469.97元;

 

  保险公司依据未告知的修订条款拒赔,理由不成立;

 

  销售代理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的核心诉讼请求基本获得全额支持,保险公司需依法履行赔付义务。

 

  四、案例价值与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中关于格式条款提示说明义务与销售宣传承诺效力的典型范例。在保险公司单方修订条款、续保时未履行法定说明义务的情形下,关宏静律师通过扎实的证据组织和精准的法律适用,成功维护了投保人的合理期待利益,确立了“宣传承诺构成合同内容”“未说明的限责条款不生效”的重要裁判规则。本案对同类百万医疗险拒赔纠纷具有较强参考价值。

关宏静律师,电话:18240179977。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管委会委员,劳动与人力资源法律部主任。2018获...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辽宁-沈阳
  • 执业单位: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210120********89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侵权、工程建筑、交通事故、房产纠纷
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
1210120********89 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侵权、工程建筑、交通事故、房产纠纷